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同飲酒人被紀委監委追責問責
為持續高壓打深打透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深化鞏固整治成效,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切實降低和減少涉酒交通事故風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黔西南州紀委州監委嚴肅查處酒駕醉駕行為“三個一律”以及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對涉酒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律開展“一案二查三追究”(一查喝酒的人,二查喝酒場所,三追究:酒駕責任人、一起喝酒人的勸導義務、喝酒場所的宣傳勸導責任。)的工作要求,黔西南州晴隆縣對“2021.01.06”涉酒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開展了“一案二查三追究”,依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現將該案例進行曝光,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及相關人員引以為戒,自覺做到遵紀守法,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出行環境。
2021年1月6日晚,黔西南州晴隆縣安谷鄉安谷村委會副主任陳某龍與晴隆縣安谷鄉人民政府、安谷鄉農商行工作人員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11人聚餐飲酒,其后李某雨等人對醉酒后的陳某龍沒有盡到照顧、護送、阻止其駕車的義務,導致陳某龍醉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返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1.追究酒駕責任人情況。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陳某某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摩托車導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鑒于當事人陳某龍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2.追究一起喝酒人的勸導義務情況。李某雨等9人共同向死者陳某龍家屬履行了民事賠償人民幣20萬元。由晴隆縣紀委監委對李某雨、余某、李某旭、王某平等4人因沒有盡到照顧、護送、阻止其駕車的義務進行集體提醒談話。
3.追究喝酒場所的宣傳勸導責任情況。晴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安谷派出所對張記烤魚店負責人張某進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加強對來店消費人員開展“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宣傳義務,并在醒目位置張貼“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拒絕酒駕、提倡代駕”宣傳標語。
作為共同飲酒人,對其他飲酒人員負有照顧、護送或通知家屬的義務,尤其在明知共同飲酒人中有駕駛機動車情形的,更應當盡到提醒、阻止該飲酒人駕駛機動車的義務,如果未盡到上述義務,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共同飲酒人將會承擔相應的法紀責任。在此,黔西南公安交警再次警示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拒絕酒駕、提倡代駕”。
來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作者:黃文明、姜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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