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殯葬服務管理條例》9月1日施行 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
圖為人民網黔西南頻道記者提問。
《貴州日報》記者問州民政局調研員徐斌:哪些違法殯葬行為將受到法律法規制裁?
徐斌:條例第八條規定,集中治喪應當在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死者親屬或者喪事承辦人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服務機構接運遺體。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接運遺體,并負責提供遺體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務。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處3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規定,公民在實行火葬區域死亡的,遺體應當進行火化,骨灰應當安葬于公墓、寄存于骨灰存放場所或者在殯葬管理部門指導下采取拋撒、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殯葬方式。
實行土葬改革的地區,遺體應當安葬于公墓。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和AAAA級以上景區及水源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內禁止新建墳墓,有礙觀瞻的原有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碑志。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國道、省道等交通沿線兩側和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可視范圍的原有墳墓應當采取綠化方式遮掩。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集中治喪區域外搭棚治喪、游喪、焚燒拋撒冥幣紙錢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在火葬區公墓安葬遺體、遺骸,骨灰裝棺土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依法遷出和恢復原狀的,并處以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擅自轉讓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將農村公益性墓地用于經營;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體成員遺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侵害死者人格權益,非法利用、損毀死者遺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殯葬服務機構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殯葬服務機構違反價格、餐飲、消防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將應該火化的遺體土葬的、不集中治喪的、遺體或者骨灰不安葬于公墓的等行為,死者原所在單位不得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補助。并按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