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小劉與小鵬的爸爸按習俗舉辦結婚酒席后開始同居。2010年3月,小鵬的爸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小劉和小鵬、小鵬的爺爺奶奶一起將肇事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給予相應賠償。最后,法院卻裁定駁回了小劉的起訴,理由是其不是死者的配偶。可小劉與小鵬的爸爸明明辦理了結婚酒席,街坊鄰居亦認為他們是夫妻。請問:法院這種做法是否欠妥,孩子他爸身亡,為何小劉不能分享賠償金?
法院裁定駁回小劉的起訴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該規定可知,與所要起訴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是有權起訴的基本條件之一。而對于什么是人身賠償案件中“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則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找到答案。
該《解釋》第1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可見,在人身賠償案件中,只有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才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才有權起訴。很明顯,小劉不是受害人本人,亦不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
此外,民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依法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的男女之間才能互稱為配偶。小劉與小鵬的爸爸雖然辦理了結婚酒席,街坊鄰居亦認為他們間是夫妻關系,但因他們并未登記結婚,因此,并不屬于小鵬的爸爸法律意義上的配偶,當然亦不屬于他的近親屬。
總之,因小劉不屬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不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故無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