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0月26日訊 “有錢沒錢先救人,沒人出錢基金墊。”這一在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多年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處于“鏡花水月”的狀態。
日前,被譽為“救命錢”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終于從紙面走進現實,有了操作層面的具體規定。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辦法規定,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按規定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辦法還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