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信用“黑名單”亟需懲罰機制配套
長期以來,假冒偽劣、摻假使假、缺斤少兩、降低生產標準等質量失信行為,屢屢出現,既影響到產品質量安全,同時企業的形象也遭受嚴重受損,甚至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構筑質量信用體系已變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了《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對企業質量信用各個等級的劃分要求和依據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尤其是建立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讓消費者眼前一亮,這不僅能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也能促使各類企業嚴格守法,誠實守信。
然而,盡管今年10月份隨著《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的實施,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也會隨之開始正式生效,但筆者發現,即將執行的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是一個殘缺不全的公共政策。因為,國家主管職能部門只強調了企業納入“黑名單”后公開和公布制度,而沒有詳盡而周密的嚴厲懲罰機制做保障。
倘若一項制度的執行,沒有嚴厲的處罰制度做后盾,這項公共政策很有可能淪為一紙空文。顯然,缺少懲罰機制的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亦不例外,它不僅會造成約束乏力,而且還會使制度政策執行大打折扣。
經濟學規律一致認為,只有失信成本遠遠大于失信收益時,失信行為才會真正降低。所以,筆者覺得,國家即將隆重推出的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必須建立懲罰失信機制與之配套。具體講,起碼應涵蓋三方面內容,首先,是自我心理懲罰。主要是指個體因失信行為,受到良心譴責和折磨,但這種懲罰受個體道德觀念、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所決定的,由于約束性不強,短期內不可能大的改觀。
其次,社會懲罰。換言之,當消費者知道這個企業不講信用時,都不愿和它打交道了,這樣的企業只能破產。實際上,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也是一種社會懲罰。但由于我國目前企業誠信體系的脆弱,這種信用懲罰機制,效果也不會很明顯。
最后,法律懲罰。法律懲罰是由司法制度和司法環境所決定的,倘若執行到位,這項懲罰機制最為奏效。可是,近年來,無論是食品、藥品等企業,還是與公眾日常生活消費相關的企業,因行業自律的缺失、誠信意識的淡薄,質量信用問題一再挑戰消費者的心理底線,公眾的消費信心屢受致命性打擊和重創。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對失信企業的處罰軟弱,即便處罰,也大都傷不到企業的筋骨。
因此,要想質量信用“黑名單”真正起到良好效果,眼下最要緊的是,充分利用這項公共政策執行前兩三個月的緩沖期,抓緊架構一套懲罰機制:除完善自我心理懲罰和社會懲罰外,重點應放在法律懲罰機制的構建上,譬如,建立質量擔保機制,或者對劣質產品生產商實施嚴厲的賠償機制等。惟有法律懲罰機制的完善與到位,才能讓質量信用“黑名單”,成為扭轉我國產品質量安全的“催化劑”。
作者: 吳睿鶇 編輯: 袁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