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考試作弊 黔西南州一教練被依法判刑三年

2019年12月26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龍組織考試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
2019年8月2日,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對周某龍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立案偵查。經調查,2018年以來,周某龍通過網上自購作弊器材,利用其駕校教練的身份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以3000-8000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為報酬,為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作弊,非法謀取利益22500元人民幣。
20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龍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批準逮捕。2019年10月18日,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對周某龍組織考試作弊一案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6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龍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繼續追繳被告人周某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500元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接收器二部、圓形電子四顆、圓形電子包裝盒三個、接收器內的4G卡一張、OPPO手機一部、微型耳機一只予以沒收。
同時,黔西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該案中涉及考試作弊的考生付某某處以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處以取消考試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
機動車駕駛員科目考試作為國家考試中的一種考試,在國家考試中考試作弊的組織者、替考者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將會如同上述周某龍一樣被依法處罰。
作為考生本人,考試作弊是一種違法行為,本來不具備相應駕駛能力因為作弊獲取駕駛員資格,既違背考試公平原則,也給公共安全和自己增加了駕駛的危險隱患。同時如同上述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一樣,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于取消考試成績或撤銷駕駛許可資格,一年或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處罰。
(姜仕杰)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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