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法院發布5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1月12日,興義市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5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向拒執犯罪行為亮劍。
案例一:董某某、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興義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 立案執行的潘某某等3人申請執行董某某、張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民間借貸糾紛三案,在執行過程中,董某某、張某某于2017年3月16 日將其名下一房屋以2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員,所獲資金并未用于清償所欠潘某某等3人的債務。興義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興義市公安局。
處理結果:2021年4月27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八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中,董某某、張某某私自將其名下房屋轉讓給案外人,在獲取資金后,二人未先履行該案義務而是將資金挪作他用。二人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董某某自愿用其名下門面、車位等個人財產及現金抵清所欠債務,二人委托第三人與潘某某等3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于2021年4月15日前所有債權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取得了潘某某等3人諒解,得到了酌情從輕處罰。該案通過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方式,充分發揮了法律的震懾作用,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真正達到了案結事了的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張某某涉及的2件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興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一案判決張某某向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2.777萬元及利息;一案判決張某某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本金200萬元及逾期利息。兩份判決生效后,張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二案申請人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張某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二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后因張某某花費128.58萬元購買一輛寶馬牌汽車,并登記在其朋友賀某某的名下后該車被轉賣給他人。上述資產張某某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興義市人民法院以張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興義市公安局。
處理結果:2021年7月13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的情況下,花費高價購買豪車,同時還將所購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具有隱匿、轉移財產、躲避執行的嫌疑,興義市人民法院根據相應線索及時將違法行為移送偵查機關,及時打擊了犯罪行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以及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興義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判決李某某償還楊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94,000元。在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李某某未按判決書履行還款義務,興義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執行,并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但李某某均以無償還能力為由予以拖延。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某將其經營的某燈飾店面及倉庫內的燈飾存貨以90余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李某,在獲得轉讓款后李某某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而將該款項用于償還其他人員欠款及挪作他用,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處理結果:2021年8月10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首先,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主動履行并申報財產的義務。本案中李某某將其經營的某燈飾店面及燈飾存貨轉讓給他人,獲得90余萬元的收入,該筆財產李某某未向法院進行申報。其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履行的強制性。本案中李某在未向法院申報的情況下,私自將其獲得的90 余萬元用于清償其他債務,致使該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侵害了司法權威,也侵犯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行為應當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四:蔣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興義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判決李某某、蔣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償還張某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因李某某、蔣某某二人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興義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李某某名下土地一宗及地上3層房屋一幢,并將該宗土地及房屋通過司法拍賣程進行公開拍賣,并拍賣成功。法院遂通知李某某、蔣某某限期騰空房屋并交付,且法院多次告知二人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但蔣某某拒不履行騰屋交房的義務,并到興義市人民法院辦公場所企圖通過吵鬧、自焚等方式對抗執行。
處理結果:2021年9月15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2021年5月26日蔣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蔣某某的子女已于2021年5月28日將涉案土地及房屋移交買受人。在本案中,首先蔣某某拒不配合法院騰空并交付已經成功拍賣的房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次蔣某某通過采取吵鬧、自焚等方式對抗執行,其行為擾亂了司法秩序,挑釁了司法權威。人民法院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有效打擊了此類抗拒執行的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五:黃某某、羅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與黃某某、羅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興義市人民法院判決黃某某、羅某某返還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3萬元及利息15萬元,以及未清償完畢之前相關的利息。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黃某某、羅某某夫妻二人按照和解協議逐月履行償還義務,但在償還李某某35000元后,二人就沒有繼續償還剩余債務。后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相應線索,稱黃某某、羅某某以698000元的價格將其自建房出賣給他人,要求法院恢復執行。案件恢復執行后,經法院調查,黃某某、羅某某所得房款部分用于支付二人在某銀行的貸款,部分用于個人支出,黃某某、羅某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同時,興義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將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處理結果:2022年5月10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羅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三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中黃某某、羅某某以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爭取了履行還款義務的時間,緩解了自身經濟壓力。但夫妻二人在將自有農村自建房出售獲得相應價款后,未先向申請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而是將錢另作他用,導致該案無法執行到位,損害了申請人的權益。二人的這一行為不但違背了做人的誠信原則,而且也忽略了人民法院執行債權具有強制性及優先性,致使夫妻二人紛紛受刑。該案在構建誠信社會,打擊拒執犯罪方面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
來源:興義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亮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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