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一男子借老鄉錢不還,被拘留后立馬還款
“我在外地,過來抓我呀!”被執行人賈某在電話上叫囂執行干警,其謊稱人在外省,但根據線報,該失信被執行人就在興義。
7月18日一大早,興義市人民法院執行干警迅速出擊,趕往失信被執行人賈某的住所。

(執行現場)
“咚咚……”伴隨著急切的敲門聲,賈某睡眼惺忪,光著膀子走出來。執行干警隨即出示證件,核實當事人身份,依法將其傳喚至法院接受調查。
據了解,46歲的賈某與石某系同鄉關系,二人同在興義做生意。賈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石某借款2.5萬元。借款到期后,賈某卻以種種借口和理由拒不還款。2022年3月,石某一紙訴狀,將賈某告上法院。

(執行現場)
興義市法院委派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從2022年4月起,賈某需每月償還石某借款本金3000元至款項償還完畢為止。
但賈某離開法院后,繼續耍無賴,玩失蹤。石某一氣之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電話傳喚被執行人賈某時,其態度囂張,遂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做生意的營業執照是我妻子的名字,停在店門口的貨車是我兒子的。我現在沒有收入,沒有存款,也沒有私家車,更沒有不動產,我沒有能力還款。”在執行局,賈某一個勁地叫窮。

(執行現場)
因被執行人賈某拒不執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態度蠻橫,興義市法院依法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強制執行措施。
通過懲戒和批評教育,賈某被拘留期間,主動通過家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先履行5000元,余下的2萬元款項由賈某的兒子提供擔保,每月償還2000元,直至付清為止。為此,法院依法決定提前解除了對賈某的拘留。
法
官
說
法
莫失信,失信必被限制;莫拒執,拒執必被追究。欠錢不還屬于違法行為,《民法典》第67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多一點誠信
少一點套路
有借有還
莫讓借錢的人心傷
圖片
興義市人民法院
新媒體采編組
來源:興義市人民法院 作 者:韋明皇 陸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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