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民通過微信朋友圈投訴反映“貴EU535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事項”的回復
關于市民通過微信朋友圈投訴反映“貴EU535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事項”的回復
2018年9月12日,市民通過微信朋友圈反映了興義市貴EU535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存在拒載的問題,接到這一輿情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安排工作人員對該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經核實,2018年9月12日早上08時10分左右,興義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出租汽車分公司貴EU535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蔣長菊在幸福路接受了乘客的招攬,乘客的目的地到客運西站,在詢問乘客目的地后索要15元的乘車費用,乘客提出異議后駕駛員拒絕為其服務。該駕駛員的行為,違反了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待租時啟用空車標志,不得拒載”,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的規定,對駕駛員蔣長菊拒載違規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一、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貴EU535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蔣長菊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整改,寫出書面檢查;
三、責成興義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出租汽車分公司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認真履行企業管理責任,對駕駛員蔣長菊進行為期三日的學習;
四、根據《興義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累計記分制度》給予當事駕駛員蔣長菊從業資格證計3分的處理。

興義市道路運輸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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