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 被告人“有錢不還”一審判刑2年零6個月

法庭現場。
2018年6月5日下午3時,興義市人民法院在市法院大法庭公開對黃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黃順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審判員宣讀判決書。

被執行人黃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順與馮某某、劉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與鄭某某因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被起訴至興義市人民法院,興義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別作出四份民事判決書,判決黃順償還馮某某借款本金23萬元、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支付鄭某某工程款1.2萬元。因被告人黃順未在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馮某某、劉某某、鄭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興義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依法向黃順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同時,法院依職權對黃順所有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但未能發現相關財產線索。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關于黃順在興義市桔山街道碧云路中段有門面出租、有數萬元租金收入的反映,組織執行干警對張某某等七名門面承租人就門面出租方及租金支付情況進行了調查。經調查核實,黃順確與張某某等七名承租戶簽訂有門面租賃合同,年租金約為二十余萬元(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10%),且被告人黃順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后,從多名承租人處收取租金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告人黃順于2015年3月12日被法院依法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處罰。拘留期滿后,被告人黃順在繼續收取租金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一直逃避執行,導致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未能得到執行。

審判員宣讀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順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黃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為維護生效判決的法律權威,打擊抗拒執行犯罪,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尤其是最高法院部署“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以后,興義市人民法院不斷加大案件執行力度,定期不定期開展專項執行行動,先后開展了“春雷”、“夜鷹”、“劍指官賴”、“雷霆”、“金州風暴”等突擊行動,讓失信被執行人無處遁形。
在此興義市人民法院正告廣大被執行人: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逃避、規避執行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將面臨拘留、罰款、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本次宣判會邀請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及群眾共計60余人參加,組織部分被執行人旁聽了宣判。
(盧紅軍 劉夢)
編輯: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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