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范國美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年8月21日,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興仁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范國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范國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范國美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范國美利用擔任貴州清水河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興仁縣政協主席、興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糾紛協調、項目承接、融資對接、工程款撥付、政府借款協調、合同執行、用地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0萬余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國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范國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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