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釀車禍 普安一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

時至今日,“酒駕、醉駕”幾乎可以算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醉駕入刑”實行后,仍有人“頂風作案”觸碰法律紅線,更有甚者不僅駕駛的是準駕不符車型,還醉駕發生車禍,普安縣高棉鄉一男子因此被提起公訴。
據了解,現年46歲的盧某國系普安縣高棉鄉嘎壩村村民,2019年10月,盧某國向他人購得一輛牌號為貴A90***的二手汽車后,僅持有D照即三輪車駕照的盧某國自認為駕駛技術不錯,就長期駕駛該小汽車用于生產生活。2020年9月14日中午,盧某國在家里與他人飲酒后,駕駛該小型轎車從嘎壩村往高棉鄉街上方向欲找修理廠對該車的霧燈進行維修,當車至普安縣江罐線一路段小洞口時,與對向駕駛人盧某忠所駕貴EP9***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盧某忠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民警趕赴現場,發現駕駛人盧某國有酒駕嫌疑,對其當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酒精含量為128mg/100ml,后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93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值,盧某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盧某國醉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國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盧某國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絕酒駕踐于行!酒駕嚴重威脅了自己及身邊人的生命安全,一次醉酒駕駛,可能拆散一個家庭,還將面臨刑事追責,犯罪記錄也將伴隨終身。一定要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酒駕危害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4、力不從心
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駕駛
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是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譚賢)
責編:朱鈺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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