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認識普安這位叫陳宇的 法院懸賞5000元尋找其下落
2018年03月10日 08:45:09來源:普安執行 作者: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
懸 賞 執 行 公 告
(2018)黔2323執懸4號
本院在執行孔菊與陳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陳宇拒不履行義務,長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完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一、向普安縣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陳宇下落線索,成功找到被執行人陳宇的,獎勵舉報人伍仟(小寫:5000.00)元。
二、向普安縣人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并成功執行到位的,獎勵舉報人執行到位標的金額的10%。
三、懸賞舉報期限一年: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其中舉報下落的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四、提供線索成功找到被執行人陳宇的懸賞金50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普安支公司在找到被執行人陳宇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提供財產線索執行到位的懸賞金由普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聯系人:楊法官、王法官
舉報電話:0859-3660936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懸 賞 信 息
被執行人:陳宇
性 別:男
出生日期:1987年1月26日
戶籍住所地:貴州省普安縣盤水鎮普天社區
公民身份號碼:52232319870126xxxx
執行標的:人民幣20萬元
執行案號:(2015)普執字第456號、(2016)黔2323執67號
懸賞期限:詳見公告
懸賞條件:提供被執行人陳宇下落信息并成功找到,或者提供財產線索成功執行到位
懸賞金額:提供被執行人陳宇下落信息并成功找到的,懸賞人民幣5000元;提供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并成功執行到位的,懸賞已執行到位標的金額的10%。
舉報電話:0859-3660936 、3660950
聯系人:楊法官、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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