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1號令直指物價 平抑價格有了“穩定器”
州政府1號令直指物價
據悉,《黔西南州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州政府2011年1號令發布,自4月1日起實施。
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什么?
價格調節基金是各級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調節市場價格、穩定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價格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一種手段。
據了解,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7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國務院關于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第7條規定:“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價格波動,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生豬產區要建立保護養豬的調節基金。基金來源可根據當地情況,多渠道籌集,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同時,已經建立了主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地區,要充分發揮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區要盡快建立起來。
州物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方洪稱,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的施行,是我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它標志著州人民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根據全州經濟發展的實際,通過運用經濟手段這只“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恰如其分的引導和調節。
“這對于增強政府調控市場的能力和手段,促進一方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方洪如是對記者說。
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意義是什么?
記者了解到,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的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穩定市場物價的重要經濟要素。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并用于調控人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方洪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市場的晴雨表,是市場的核心經濟要素。在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是價格決策的主體的情況下,市場商品價格圍繞其價值而上下波動是正常的,而一成不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
方洪告訴記者,由于市場價格主體的價格行為具有分散性、非理性和不確定性,往往會造成市場價格的不穩定,有時還會引起某種或某類商品市場價格的大起大落。特別是城鎮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副食品價格的大起大落,將會對城鎮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比如2008年初雪凝災害對某些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造成的影響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方洪說,為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政府必須對人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控。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用經濟手段輔之必要行政手段來調控價格,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成為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控市場價格的重要經濟手段,也是轉變政府價格管理方式的需要。
據了解,價格調節基金具有“蓄水池”、“穩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場價格波動,應對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調節市場的,引導供求,穩定市場價格,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利于政府建立健全市場宏觀調控體系,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功能,實現從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的轉變,從而增強政府的調控能力。另外,有利于彌補市場缺陷,通過補貼弱勢群體,扶持“菜藍子”生產基地的建設,支持重要商品的儲備等,增加市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調節市場供求矛盾,彌補市場供求缺陷。
價格調節基金如何征集、使用、管理?
據物價部門負責人稱,凡在我州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個人,均要按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標準統一按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征繳。若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達不到稅收起征點的,暫緩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由各級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按規定的征收標準統一征收。
根據《黔西南州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州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于政策性補償、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儲備、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以及州政府規定的其他價格調控工作。
據悉,我州價格調節基金每年按當年實際征收入庫總額不低于20%的比例留足儲備金,主要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調控市場,平抑物價和對困難群體實施救助。
在管理方面,所有征收入庫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額解繳州財政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并嚴格按照收支決算的規定對資金實行規范性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將認真按照資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