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兩車道路中間相撞 逃逸司機負主責
近日,在晴隆縣蓮城鎮西街職業技術學校后門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發當日16時許,晴隆縣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晴隆縣蓮城鎮西街職業技術學校后門處,發生一起兩車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肇事司機逃逸,請求民警出警,接警員接警后立即聯系事故民警趕往現場。
到達現場后,傷者已經被送往醫院就醫,事故現場已被撤離,肇事司機逃逸,事故現場只留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停在路旁。于是民警對現場進行勘察之后,就立即驅車趕往醫院向傷者了解事發情況。

到達醫院后,經民警詢問電動車駕駛員得知,電動車駕駛員韓某說:“當時我從職校往二中方向過來,到事發路段時,我看到前面來車就剎車停下來了,那個摩托車還是撞上來了,然后他就看了一下就準備騎車走了,我就上前拉他的腿,然后他還是騎車跑了”。隨后,民警根據韓某提供的肇事逃逸車輛車牌信息及事發路段監控找到了逃逸的肇事者。
了解情況后,民警調取事發路段監控還原了事發當時的情況:事發當日,李某駕駛牌號為貴E***73的車輛由西街城門方向往西街職業技術學院行駛,行駛至事發路段,遇到韓某駕駛貴E***16從西街往縣城方向行駛,兩車都行駛在道路中間,互相避讓不及就發生了碰撞,導致電動自行車李某當場倒地,隨后李某下車查看了一下韓某的情況,下一秒李某就驅車逃離了現場。
據此情況,民警根據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第七十條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的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原因;故認定:駕駛人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韓某承擔次要責任。
晴隆交警溫馨提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時,請遵守交通規則,杜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以免危及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行車,文明駕駛。
(李俊濤)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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