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星苑這樣收費是否合理
咨詢有關部門,湖星苑這樣收費是否合理
湖星苑停車位是利用 本小區內的公共通道規劃的,而公共通道是業主們的公灘面積,但業主開車回家,每天門衛還得收取進門費(簡稱臨時停車費),強制性要求業主辦卡,辦卡收費具不合理。
按照《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八十八條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關場地停放車輛,有關車位的設置、使用、收費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位經營所得收益的分配適用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八十五條內容:“第八十五條 業主共同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該條第二款內容:“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獲得的收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定期公布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而本小區內的停車位使用及收費都是違反以上兩條規定,請問一下相關部門,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請給予短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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