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村民擅自在公路控制區修建建筑物被依法叫停

2018年5月27日,安龍路政執法大隊路政人員巡查至汕昆高速公路K1532上行時,發現一村民在沒有任何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公路控制區修建建筑物,嚴重威脅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路政人員及時通知了當地村委會協助調查工作。

根據《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30米,高速公路匝道、連接線用地外緣起向外20米的區域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除保護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該違法建筑群的修建將會嚴重影響路容路貌,影響行車視線從而危及行車安全,降低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同時還會影響高速公路發揮正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前該違法建筑物已經停止施工。
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是指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公路兩側劃定的一定區域,在該區域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設置公路建筑控制區有多重目的:其一是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級和拓寬而預留土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術等級和寬度也要不斷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對沿線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將會大大增加今后拓寬公路的難度。其二是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發揮公路的效能。公路對沿線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廠和店鋪都要在公路沿線設置。這些工廠、店鋪如果離公路過近,將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現隨意占用公路停車、擺攤設點和隨意穿行公路的情況,嚴重影響公路的暢通和效能的發揮。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線近距離建設施工對公路影響,有效地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其四是對公路沿線的建筑進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車駕駛人員的行車視野,促進行車安全。其五還可以減少公路上車輛的噪聲和尾氣等對沿線居民的影響。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創設的制度。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公路管理條例》中已經規定了這一制度,只是沒有使用“建筑控制區”這一概念。與《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相比較,《公路法》規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更加嚴格,不論是永久性建筑物還是臨時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區內建設。
(潘登科)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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