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私不了 法官釋名責任化糾紛
亮點黔西南訊 2014年1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傷的田某某在選擇“私了”之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卻沒有得到相應賠償,便將肇事者秦某某起訴,通過興義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調解和督促,田某某領到了賠償款9000余元。
2013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家住興義市桔山辦事處灑貢村四組的田景麗,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拉菜到市區出售。當車行駛至該組鐘明剛家門口時,與對向由秦某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致田景麗及摩托車跌倒于近4米高的路坎下而受傷,并由秦某某駕駛肇事車將其送往黔西南州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交通事故發生后,興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當天中午11時許到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但因秦某某與田景麗的丈夫自行簽訂了一份《交通事故協議》欲進行“私了”。因交警部門誤認為雙方已“自行和解”,便未作出“責任認定”。在田景麗住院治療的8天里,共支付醫療費8000多元和摩托車修理費760元,而秦某某僅付了田景麗的醫療費3082元和自付小車修理費950元。為此,雙方多次發生沖突,其中一次田景麗及其家屬還到公路上攔阻秦某某的小車,差點造成新的交通事故。
由于雙方“私了”之后,未能全面解決糾紛,田景麗于2013年12月5日向興義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私了”的《交通事故協議》無效,判令被告秦某某賠償原告田景麗醫療等各種損失費28341.55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法院收到訴訟材料后,當即召集雙方到庭進行調解,考慮到田景麗系無證駕駛摩托車,對此次交通事故應承擔次要責任,而秦某某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可在“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后,再按責任比例對雙方的損失進行賠償。在“情與法”的反復溝通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田景麗的醫療費8070.15元由被告秦某某全部賠償,雙方的其余損失按田景麗承擔30%,秦某某承擔70%來進行劃分。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田景麗承擔50元,秦某某承擔100元。扣除秦某某已付的3082元后,再有秦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給田景麗9095.95元。并制作《民事調解書》后送達了雙方。
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秦某某并未將案件款9095.95元付給對方。該院立案庭的法官又多次在電話上與雙方進行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最終于2014年1月7日,促成雙方自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這起交通事故經過該院法官于情、于理、于法的調解、溝通,雖然達到了“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在另一個側面也教育群眾,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屬于細小的“摩擦”并能及時解決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和解;如果事故比較嚴重的話,還是應當由交警部門明確事故責任后,再依法處理雙方的損失。(作者單位:興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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