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張某、王某共同商量實施詐騙之事。 后二人來到各個銀行附近尋找目標實施詐騙,張某在某銀行旁邊遇到丁某某,張某同丁某某搭訕,張謊稱其是社保工作人員,可以為丁辦理“老年人補助”,張將丁帶到一酒樓門前找到王某,并謊稱張、王二人分別是社保局工作人員和勞動局工作人員。后張某、王某向丁某某稱能為其辦理“老年人補助款”,但需要其存折及密碼,丁某某便將其存折交給二人并告知密碼,張、王二人又謊稱讓丁回家取身份證等材料才能辦理。張、王二人趁丁某某回家取身份證之際,將丁的存折拿到到銀行營業大廳辦理取款業務。辦完取款手續后銀行工作人員預將4萬元現金交付王某時,同在該銀行營業大廳辦理業務的公安局民警發現王某舉止異常,便將情況告知銀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未將4萬元交給王某,張某、王某發現事情敗露,急速從銀行營業大廳離開。
分歧:
對本案中對于被告人張某、王某行為的定性,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評析:
就本案的分歧作分析:
第一種觀點,即構成盜竊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受害人丁某某把存折和密碼交給二被告人時,丁某某的目的僅是讓張、王幫忙把“老年人補助”打進存折里面,并不是把存折里面的4萬元錢交給二被告人,丁某某也未意識到二被告人將會把其存折上的錢取走,因此,王某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存折里面的4萬元錢取走,所以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即構成詐騙罪。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實施了欺騙行為,即對受害人丁某某說他們是社保工作人員和勞動局工作人員,可以幫忙辦理“老年人補助”。其次基于欺騙行為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即丁某某在被告人張某、王某的勸說、利誘下自愿把存折和密碼交給二被告人。根據銀行交易習慣只需有存折和密碼就可以到銀行辦理取款業務。本案受害人丁某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把存折和密碼交付給張、王二人的行為應視為其把存折里面現金的處分權交付給二人。再次受害人財產遭受損害,即被告人張某、王某騙到丁某某的存折和密碼后到銀行將存折里面的現金取出來。故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其行為涉嫌詐騙罪。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雖然張、王二人客觀方面上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受害人存折里面的錢取出,但是二人主觀上是想騙取丁某某的錢財占為己有。因此,二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不一致,故不應認定他們的行為涉嫌盜竊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正如第二種觀點所分析,本案中王某、張某在主觀上是為了騙取他人財物,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且受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二人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王某、張某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結果:
人民檢察院對王某、張某以涉嫌詐騙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張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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